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056號聲請人弘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中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恒昌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零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27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50,781元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合計80,78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