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之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4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簡光昌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姜宜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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