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