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被告丁○○
乙○○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乙○○、丁○○將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於民國97年4月1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土地或建物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及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被告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高公司)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乙○○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予被告慧高公司,聲明求為判決:⑴被告乙○○、丁○○應將臺南市永康地政事務所於97年4月1日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之土地或建物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⑵被告乙○○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土地或建物移轉登記予被告慧高公司。原告所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萬0,612元【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面積932.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萬分之249,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6萬2,700元,價值應為145萬6,112元(計算式:932.6762,70024910,000=1,456,1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1所示建物,課稅現值分別為70萬7,100元、81萬7,900元、80萬3,900元、60萬1,700元、60萬1,700元、52萬9,000元、52萬9,000元、60萬0,300元、57萬2,600元、157萬1,300元,總計879萬0,612元(計算式:1,456,112+707,100+817,900+803,900+601,700+601,700+529,000+529,000+600,300+572,600+1,571,300=8,790,6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
┌──┬───────────────┬─────────┐│編號│不動產名稱│土地公告現值或建物││││課稅現值(新臺幣)│├──┼───────────────┼─────────┤│1│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下稱)│每平方公尺│││六合段)246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2,700元│││萬分之249││├──┼───────────────┼─────────┤│2│坐落六合段建號978號建物│707,100元│├──┼───────────────┼─────────┤│3│坐落六合段建號981號建物│817,900元│├──┼───────────────┼─────────┤│4│坐落六合段建號999號建物│803,900元│├──┼───────────────┼─────────┤│5│坐落六合段建號1005號建物│601,700元│├──┼───────────────┼─────────┤│6│坐落六合段建號1006號建物│601,700元│├──┼───────────────┼─────────┤│7│坐落六合段建號1007號建物│529,000元│├──┼───────────────┼─────────┤│8│坐落六合段建號1008號建物│529,000元│├──┼───────────────┼─────────┤│9│坐落六合段建號1009號建物│600,300元│├──┼───────────────┼─────────┤│10│坐落六合段建號1010號建物│572,600元│├──┼───────────────┼─────────┤│11│坐落六合段建號1027號建物│1,571,3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