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9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丁○○民國8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民國8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95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651號傷害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5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林星銘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兼法定代理人甲○○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及兼法定代理人甲○○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丁○○新臺幣參萬元整。其給付以分期為之:
(一)於民國98年6月25日當場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已給付完畢)。
(二)於民國98年7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郵局(代號: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丙○○),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三)前開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乙○○之行為。
三、聲請人丁○○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相對人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