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民國97年11月11日刑保字第97006345號),由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惟被告經該署98年度執字第6325號案件執行時,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及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政役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執行拘提機關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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