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3號原告A年籍詳卷
C年籍詳卷
D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正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