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38號聲請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專案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周祖德 代理人 邱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由 林治 平變更為周祖德,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00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瀞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交通部臺灣鐵│臺灣銀行│106年10月6日│20,578元│AJ0000000│││路管理局保管│營業部││││││款專戶-專案│││││││工程處林治│││││││平│││││├──┼──────┼────┼──────┼─────┼─────┤│002│交通部臺灣鐵│臺灣銀行│106年10月6日│139,326元│AJ0000000│││路管理局保管│營業部││││││款專戶-專案│││││││工程處林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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