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洪堂賀 被告 宋榮源
許仁瑋 楊景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字第4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王耀霆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水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