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侑成 相對人 張忠厚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張忠厚於民國89年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乙張,額度新台幣(下同)8萬元,利息按年息15%計算,延遲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遲二個月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遲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二)嗣相對人於106年5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包括借款、票據、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5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三)後相對人於106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並約定於121年5月22日清償完畢,利息按年息1.07%加碼年息1.31%計算,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年息為2.38%),每月繳本息一次,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約定,如遲延繳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一併清償。(四)詎相對人自107年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其尚欠聲請人本金3,401,834元未還,雖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回執聯、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於107年7月14日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經於同年7月18日合法送達,惟相對人迄今並未有所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北澳││211││││59.8│全部│重測前:文澳│││││││││││││段1360-18地│││││││││││││號│├──┼───┼────┼────┼────┼───┼──┼──┼──┼────┼───────┼──────┤│002│澎湖縣│馬公市│北澳││212││││117.1│全部│重測前:文澳│││││││││││││段1360-27地│││││││││││││號│└──┴───┴────┴────┴────┴───┴──┴──┴──┴────┴───────┴──────┘┌─────────────────────────────────────────────────────────────┐│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北澳段│馬公市東文澳11│馬公市○○段21│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82.86平方公尺;│住家用│全部│建築完成日期:民│││104│1號│1、212地號│加強磚造│二層:86.22平方公尺;│││國70年11月2日│││││││三層:21.83平方公尺;││││││││││總面積:190.91平方公尺││││││││││。││││└──┴───┴───────┴───────┴───────┴───────────┴─────┴───┴────────┘◎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毋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