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
林政雄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胡旭玫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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