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添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100年度訴字第468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陳添信涉犯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6日起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 黃敬孝 之證述及變造之護照、鑑驗書、旅客入出境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是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