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犯強盜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