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智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智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先後判決、裁定有期徒刑6月、10月、1年6月、1年3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109年3月
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4年度原訴字第8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以10
6年度聲字第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6年度原簡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106年度聲字第1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均經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6年4月1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3月1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2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