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博智 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彬讓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7,500元,總清償金額540,
000元,清償成數20.38%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司執消債更31號函通知11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如附件編號1、3至6及8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目前於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其104年
1月至104年6月薪資(已含每月不固定金額之加班費)總計為162,636元,每月平均為27,106元(000000÷6=2710
6),此有薪資單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憑,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健保費480元及勞保費354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26,272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目前單身,住於其母之房屋,毋庸給付租金
,另有姊莊○筠(00年生)患有中度智障須其扶養,莊○筠每月領有殘障津貼4,700元等情,經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手冊及殘障津貼入帳存摺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按直系血親相互間及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又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3款及第1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罹患中度身心障礙之胞姊莊○筠須其扶養,每月扶養費4,000元乙情。經查,莊○筠目前並無收入,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加上其罹患中度身心障礙,因此其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全家除債務人、父親莊○銘、母親林○陵及姊莊○筠外,並無其餘親屬,業據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債務人並無陳報父母之扶養費,而其母親林○陵(00年生),現無薪資收入,又已63歲高齡,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顯有受扶養之必要,其父親莊○銘(00年生)亦已65歲,目前雖仍從事保全工作,惟其每月薪資僅18,000元,於支付自己及其配偶林○陵之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顯無餘力扶養其女莊○筠,因此由債務人負擔莊○筠之扶養費,於法即無不合。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標準,扣除莊○筠每月所領之殘障津貼4,700元後,其每月扶養費應為6,748元【(00000-0000)=6748】。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8,196元(11448+6748=18196)。㈣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國泰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5日陳報狀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891,584元(26272×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10,112元(18196×72=0000000),所剩581,472元,僅須其中5分之4即465,178元(000000×4/5=465178,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40,000元(750072=540000),已較465,178元高出74,822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7,5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20.38%││5.債務總金額:2,649,140元││6.清償總金額:540,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較高者且債權金額比例大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89,884│33.59%│2,519│181,368│││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515,770│19.47%│1,460│105,120│││股份有限公司│││││├──┼────────┼─────┼─────┼──────┼─────┤│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400,399│15.11%│1,134│81,648│││有限公司│││││├──┼────────┼─────┼─────┼──────┼─────┤│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62,116│2.35%│176│12,672│││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7,776│4.07%│305│21,960│││股份有限公司│││││├──┼────────┼─────┼─────┼──────┼─────┤│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83,821│3.16%│237│17,064│││股份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9,603│6.03%│452│32,544│││股份有限公司│││││├──┼────────┼─────┼─────┼──────┼─────┤│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32,116│8.76%│657│47,304│││公司│││││├──┼────────┼─────┼─────┼──────┼─────┤│9│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40,768│5.31%│398│28,656│││份有限公司│││││├──┼────────┼─────┼─────┼──────┼─────┤│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27,789│1.05%│79│5,688│││股份有限公司│││││├──┼────────┼─────┼─────┼──────┼─────┤│1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9,098│1.10%│83│5,976│││股份有限公司│││││├──┼────────┼─────┼─────┼──────┼─────┤││總計│2,649,140│100%│7,500│5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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