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興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皓寬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興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皓寬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