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興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皓寬 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