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3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亞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峯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6萬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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