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表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就此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9年8月7日108年度監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撤回抗告確定在案,原告即應依法補繳本件裁判費。然原告迄未補繳(見卷附本院查詢簡答表),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