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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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84號上訴人 賴鐘春梅
林芸茜 王文賓 張水松 張瑞巖 被上訴人 張崑祥
張崑裕 陳 張秀枝 張耿豪 蕭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賴鐘春梅等5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附表示之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均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國雄附表:
(一)、賴鐘春梅: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5元。
(二)、林芸茜: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三)、王文賓: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四)、張水松、 張睿巖 :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