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5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秝淳葉明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致浚董思怡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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