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銀行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毓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