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92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起訴狀,誤向第一審法院提出,迨轉送本院,刑事部分業已審結,觀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