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司鳳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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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鳳補字第150號
原 告 信睿科技有限公司
d.W
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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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27,141元(
計算方式:美金13,000元x新臺幣32.857(98年8月4日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即原告提出聲請之日)=427,14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