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4,873元,及其中新台幣54,359元自民國
9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
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