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
原 告 黃郭素霞
被 告 詹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73號
原 告 黃郭素霞
被 告 詹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