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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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34號上訴人 李星穎 被上訴人鈺豐工程行即 林建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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