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郭文艷 訴訟代理人 陳倩瑜 被告 楊婷婷 (即被繼承人 楊木來 之繼承人)
楊財寶 楊心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已自行塗銷原告訴請塗銷之抵押權,是本件案件基礎事實已明顯不同,為保障原告辯論權,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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