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博鋐具保人吳柔函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柔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古博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6日諭知,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上之記載 可佐 (見111年度他字5525號卷第221頁),嗣具保人吳柔函於112年4月7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刑事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見112年度偵字18339號卷第7頁至第9頁)。嗣本院訂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5分之準備程序庭,並將傳票於112年7月19日分別送達被告及具保人,且均由被告所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審金訴卷第35頁、第45頁),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到庭接受審判,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此亦有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以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訊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林岷奭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佩容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