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92號聲請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1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準用之,同法第39條亦有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司法事務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該事件已終結,則該法官(司法事務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亦無影響審判(裁判)公平可言,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司法事務官)迴避。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承審本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10號保護令事件(下稱系爭保護令事件)之 陳淑蘭 法官(為司法事務官之誤,下稱承辦事務官)包庇犯罪,協助警察社工脫罪,罪證確鑿,必須避開聲請人所有刑事及家事事件,承辦事務官不應再承辦任何法官之職務。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承辦事務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於112年8月29日具狀就系爭保護令事件聲請承辦事務官迴避,惟系爭保護令事件業於同年8月22日經作成裁定而告終結,承辦之司法事務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可言,至於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不服已提抗告部分,業由本院另分112年度暫家護抗字第13號案件審理,並非由原承辦之司法事務官續行處理,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無再對該司法事務官聲請迴避之必要。況聲請人亦未釋明承辦事務官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利害關係、與當事人有何親交嫌怨、或有何其他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就系爭保護令事件聲請承辦事務官迴避,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蓉
法官黃裕民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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