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字第14632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且無在監在所情形,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