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廠牌女錶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甲○○、乙○○(下稱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21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7年11月
19日確定,嗣於98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HANEL廠牌女錶1只(詳見97年度保管字第514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商品,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CHANEL廠牌女錶1只,係被告等共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仿冒商標商品,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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