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9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4年度交字第90號
104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原告 蔡宗憲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輝宏 (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劉容如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4年8月21日彰監四字第64-I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蔡宗憲於104年7月5日03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鎮○○路與和厝路口時,因間車身出現搖晃現象,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鳴笛示意停車後,仍加速逃逸,嗣警員駕車追○○○鎮○○路○○○巷○○號前警員攔下該車後,見當時原告全身散發酒味,遂表示有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之必要,詎原告隨同警員返回派出所後,經警員依法告知酒測程序後,仍表示拒測,警員乃以其有拒測,填製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4年8月5日前,應到案處所為彰化監理站,並移送被告機關處理。原告於104年7月14日到案陳述不服上揭舉發,經被告函請原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等規定,於104年8月21日以彰監四字第64─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一)伊係於104年7月5日凌晨3時32分,於自家前庭遭警方鳴笛進行盤查,並且帶回警局,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居住自由,前庭屬私人空間,警方當時無權在私人空間將伊帶到警局進行酒測等語。
(二)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本件原告於上揭時、地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本所依處罰條例第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等規定,裁處原告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當庭勘驗卷附光碟警局錄影畫面結果如下:
1、現場攔查畫面部分勘驗結果:┌───────────────────────────────────┐│原告:這阿捏吹了‧‧。拜託一下!││警員甲:什麼大名?││原告:蔡宗憲。││警員甲:蔡宗憲先生喔!││原告:嗯。││警員甲:剛才我給你攔停、鳴笛,你都不理我。││原告:沒‧‧我真的‧‧。││警員甲:我跟你說!我現在有聞到你酒味,我要對你實施酒測。你現在││跟我回去派出所。││原告:拜託一下啦!││警員甲:你車子先停旁邊。││原告:拜託!││警員甲:還是我先幫你搬到旁邊。你鑰匙先拔起來,我先幫你停到││旁邊去。還是要停這樣就好?停這樣就好,反正你家沒有││人。││原告:透早也是那個‧。││警員甲:對阿!好阿!││原告:拜託一下啦!││警員甲:好啦!走走走!││原告:拜託一下啦!││警員甲:走啦!現在在錄影!走啦!不要再這樣。││原告:要不然我先牽去旁邊。││警員乙:牽去旁邊,你鑰匙要拔起來。沒,就會載你回來。沒歹││誌啦。││警員甲:沒,就會載你回來。黑阿!很簡單啊!││原告:阿就是有嘛。││警員乙:不會啦!你就有辦法騎,怎麼會呢?││警員甲:你很穩。鑰匙要拔!││原告:免啦!││警員乙:要啦!到時候偷牽的很多。││警員甲:要拔啦。靠。你阿嬤咧。││原告:這我家啦。不會啦!││警員乙:無啦。現在很多人放在家裡也會被牽走。││原告:拜託ㄟ啦!││警員甲:走。││原告:麥啦!拜託ㄟ啦!││警員甲:走啦!││原告:你讓我回去家裡的人啦!││警員甲:免免免‧現在回去叫什麼家裡的人。你不用在那邊跟我││這樣。││原告:阿就已經到家了。你也讓我跟我家裡的人說一下。││警員乙:不會啦。你沒事情就會回來了。你是怎..。││警員甲:(伸手拉原告), 麥阿捏 啦!拜託耶啦。││警員乙:你叫誰來都一樣啦。現在這個時代,快一點,快弄一弄││,不要在那邊耽擱,只是在耽擱你自己的時間。大家都││這樣,對不對!││原告:要不然你也給我打一下電話。││警員乙:你要打電話,給你打電話阿!我們不會阻擋你阿。對不││對。跟你叭叭叭,你越騎越快。││原告:我就真的沒聽到。││警員乙:哪有可能沒聽到!││原告:不要賭這麼硬啦!││警員乙:好啦!走走走。你摩托車就停旁邊,跟我回派出所吹一││下。要是沒有超過就載你回來了。很簡單的問題嘛!││原告:麥阿捏啦!││警員乙:什麼麥阿捏!你是在怎樣。五媽非(音譯)是什麼?││快啦!││原告:(不明)。││警員甲:會啦!沒法度騎不會怎樣啦!││警員乙:你有辦法騎阿。│└───────────────────────────────────┘
2、警局畫面┌───────────────────────────────────┐│警員:(手持吹氣檢測儀器)來來來。什麼大名?你來!││原告:蔡宗憲。││警員:你站過來。蔡什麼?││原告:蔡宗憲。││警員:蔡宗憲。來!你剛才你騎摩托車,我攔你,你不停,到你││家前面,你才停。因為你有酒味,所以我現在對你實施酒││測。這個吹管你吹下去會啪一聲。我叫你好了就好。來!││快一點阿。││原告:等一下。││警員:沒有要等一下!怎麼樣?跟你告知,如果你拒絕酒測,你││所有的駕照都會吊銷,而且罰9萬元。我第一次告知你。││現在都有在錄音錄影。││原告:我再喝一下水。││警員:好,再喝一下水。喝一下水,這樣就OK。好了嗎!那一罐││快喝完了。你那一口喝一喝,不要再拖時間好嗎!黑阿!││不要再拖寶貴的時間。蔡宗憲先生,我給你第2次告知,││如果你不配合酒測的話,你的所有的駕照,所有駕照都會││被吊銷,然後罰9萬元。第2次告知你。來!(警員向另一││聲音說明伊攔查的過程,另一聲音示意要讓其喝水,警員││回答已喝了一罐,另一聲音回答要再讓其喝水,警回稱一││罐了‧‧)。我要給你開拒測了喔。拒測就是要罰9萬元││,你所有的駕照吊銷,3年內不得重考。││原告:看你那個啦,你自己那個..││警員:你這個如果沒有過,你這個如果過,你這個就不用罰9萬││,你怎麼那麼笨阿。你如果有過,不用罰9萬罰那麼錢。││(蔡宗憲走向另一聲音面前回答喝多少),這又不一定不││會過,又沒有喝那麼多,拒測‧‧、(4、5罐會過嗎?)││通常4、5罐,是不知道會不會過!我跟你說4、5罐這酒測││值不會很高。酒測值不會太高,但這罰9萬,等一下還吊銷││,這對你比較‧‧我是大概說給你們聽,你們自己去評估││,(我們稍微考慮一下),快一點,要不然很久了。好啦││!吹一吹就OK啦。說不定不用罰9萬,蔡宗憲先生,最後一││次告知,你要不要配合酒測?要配合酒測嗎?要配合酒測││嗎?還是要拒測?還是你要拒測?還是你要拒測?你要不││要配合,我問你你不講話是要做什麼!││原告:等一下。││警員:還等一下!我跟你說你繼續消極地不配合,繼續消極地不││配合警方對你實施的酒測,我等一下就給你開拒測。你要││拒測嗎?還是你要吹?不用那麼畏畏縮縮啦!你拒測?││原告:(點頭)。(另一聲音:車不是要扣回來?)││警員:車要扣回來。還有你的車要扣回來。你的摩托車要扣,你││要罰9萬,駕照也要吊銷,全部駕照包含自小客、所有的││駕照,我現在再跟你告知一次,你要拒測?還是要實施酒││測?你瞭解嗎?││原告:(不明)。││警員:我怎麼知道你會不會過?你問我我怎麼知道!來,如果你││不拒測,你就來吹,很簡單。││原告:(以手示意)並稱拒測(時間10分23秒)。││警員:拒測喔!││(下略)│└───────────────────────────────────┘
(三)承上勘驗結果,足見原告確有拒絕實施酒測之情事,且員警已明確告知原告拒測之後果。依此,被告以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違規,並依羈束裁量據以裁處原處分,並無違法。
(四)至於原告陳稱伊係在自家前庭遭警帶回酒測,並提出錄影畫面,然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畫面出現一大片空地,畫面的左上角是一般公眾通行的道路,道路與空地的交接觸有看到一輛機車,後方跟隨一輛轎車即警車。」等情,員警攔停原告之地點,尚位於一般公眾可通行之區域,且非原告之住宅房屋內。縱然原告受攔停車的地點已屬其住家前庭,然前庭與住宅內尚有不同,前者與公共開放空間相連,無保護隱私的功能,而後者自成隱蔽空間,可提供隱私及居家安寧,故綜合上情,員警本件執行勤務,追躡原告至公眾通行道路與原告住家前庭之交界處攔停,施用之手段與欲達成防止酒駕、維護公益之行政目的兩者間,應符合比例。另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係警員執法勤務之範疇,亦即是否施以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係委由警員判斷。從而,值勤警員依其所遇情況,認有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必要者,自得對受測者告知實施酒測之程序後,實施酒測。至於受測者是否確實有酒後駕車之情事,要屬是否另犯公共危險犯罪或另受行政處罰之範疇,與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係依處罰條例所直接產生者不同,故縱認事後原告實際上並無酒駕之情形,然此並無由作為原告拒絕接受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正當事由。均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