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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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昇光 (即 張碩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6,8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