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88號
原告 許哲祥
被告 蘇山杉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96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