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小字第88號

原告 許哲祥

被告 蘇山杉

訴訟代理人 楊志仁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96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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