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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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0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70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被告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