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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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77號
上訴人  甲○○
           之2
被上訴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3月11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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