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建簡字第27號
原 告 帛唐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君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 律師
被 告 萬象合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婷尹
訴訟代理人 鄢子宸
訴訟代理人 巫豐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83,500元,應徵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