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秩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重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袁榮駿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4月8日新北警莊刑字第109401752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袁榮駿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壹瓶及氣球肆個均沒入
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袁榮駿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2月25日14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一氧化二氮
(俗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袁榮駿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現場蒐證照片、扣
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
(三)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1瓶及氣球4個扣案為證。
(四)核被移送人袁榮駿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1款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行為時之年齡、違
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以資懲儆。扣案之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鋼瓶1
瓶及氣球4個,均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
規定沒入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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