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08號聲請人嘉義縣竹崎鄉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號相對人乙○○
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陳碧華 於民國91年8月9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6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1年8月5日起至民國121年8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陳碧華於民國95年2月9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完畢。
三、查第三人 李清枝 邀同第三人林陳碧華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8月13日及民國91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及新台幣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李清枝均自民國95年2月1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積欠新臺幣170,00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5年度拍字第50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松子腳││329-23│建│││78.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50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25│嘉義縣○○鄉○○○○段│鋼筋混凝│40.0│40.0││││││80│││平│全部│││││松山村15鄰立│329-23地│土加強磚│6│6││││││.1│││方││││││全新村251號│號│造住家用││││││││2│││公││││││││2層│││││││││││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