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於民國93年5月12日凌晨3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防火巷內查獲被告甲○○犯竊盜案,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於法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編號│項目│數量│├───┼───────────────┼───────┤│一│油壓剪│壹把│├───┼───────────────┼───────┤│二│伸縮扳手│壹把│├───┼───────────────┼───────┤│三│平口鉗│壹把│├───┼───────────────┼───────┤│四│尖嘴鉗│壹把│├───┼───────────────┼───────┤│五│剪刀│壹把│├───┼───────────────┼───────┤│六│梅花扳手│壹把│├───┼───────────────┼───────┤│七│十字起子│壹把│├───┼───────────────┼───────┤│八│一字起子│壹把│├───┼───────────────┼───────┤│九│鐵絲│壹條│├───┼───────────────┼───────┤│十│手提袋│壹個│├───┼───────────────┼───────┤│十一│棉質手套│壹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