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