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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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553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郭政宗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款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致本院無從執行此薪資債權標的;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財產在桃園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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