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士 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經查,債務人 王士睿 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王士
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