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019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