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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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案件,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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