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7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77101號債權人乙○○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甲○○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