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南投 地方法院95年感裁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裁字第22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以投警刑(二)字第○九五○○八七○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交付感訓處分。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甲○○素行不端,品行惡劣,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與 張鴻仁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恐嚇取財概括犯意聯絡,先行在雲林縣林內鄉湖本村賽鴿訓練飛行路經之山區,架設一個所有權屬於張鴻仁之大型鳥網(下稱甲網)後,藉以竊取飛經該網之賽鴿,並由張鴻仁提供一個「戶名: 黃雷特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供鴿主匯入贖金之用;再由張鴻仁依入網賽鴿之腳環號碼及聯絡電話,向如附表一 劉文彰 等鴿主以如不依指示匯款就要將鴿子殺害等之方式,致劉文彰等鴿主心生恐懼,而依指示匯入如附表所示之贖金至指定之上開黃雷特之人頭帳戶,嗣張鴻仁即出面持金融卡提領恐嚇取財之款項後,再由甲○○抽取其中之三成以為報酬;另於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張鴻仁與甲○○復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在該處另行架設二個所有權屬於甲○○之大型鳥網(下稱乙網、丙網),藉以竊取飛經該處入網(乙網、丙網)之賽鴿;並由甲○○提供一個「戶名: 賴德川 、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供鴿主匯入贖金之用;而自四月十九日起,雙方再依賽鴿入網之情形,而分別為下列之拆帳、抽成:㈠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如果賽鴿係遭甲網所網中,則由張鴻仁以上開方式向鴿主恐嚇要求匯入贖金至黃雷特上開人頭帳戶內,並由張鴻仁自行出面提領恐嚇之款項後,再將其中所得三成支付予甲○○以為報酬。㈡若於這段期間,賽鴿係遭乙網或丙網所網中,則由甲○○出面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如附表二所示 林樹武 等鴿主以上開方式恐嚇要求匯入如附表所示之贖金至賴德川上開人頭帳戶內,並由甲○○自行出面提領恐嚇之款項後,再將其中所得三成支付予張鴻仁以為報酬。嗣為警於㈠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張鴻仁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號住處內,扣得上開所述供恐嚇匯款所用帳戶之黃雷特存摺一本及金融卡一張、被害人聯絡電話一張、提領恐嚇款項所穿之白色長袖襯衫一件及安全帽一頂等物。㈡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十分許,在甲○○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巷○○○號附近工寮內扣得上開所述恐嚇匯款所用之賴德川存摺一本及恐嚇鴿主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
二、案經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會同其他情治單位審查後,提報內政部警政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以警署刑檢複字第○九五○○○六四六二號複審流氓認定書,認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五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且足以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為情節重大流氓,並經該署同意不經告誡,依法通知或拘提到案,該警局依法通知到案,移送本院治安法庭審理。
三、本件被移送人甲○○上開流氓行為,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涉犯竊盜、恐嚇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四八、二六四九、三三○五號),並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判處被移送人甲○○有期徒刑一年在案,有各該起訴書及判決各一份在卷可參。
四、訊據被移送人甲○○對於上開流氓行為均坦白承認,並有下列事證足佐認其自白:
㈠、訊據被移送人甲○○對於上述流氓行為均坦白承認,核與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恐嚇等案件之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陳述之情形相同,並經該刑事案件之同案被告張鴻仁於該案件證實無訛。復核與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被害人劉文彰等人在警詢中所陳述情之節相符。
㈡、復有扣案被移送人甲○○之衣服一件,張鴻仁之衣服一件、安全帽一頂、核與被移送人甲○○與張鴻仁提領款項之監視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
㈢、另有被害人匯款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匯款執據、交易明細等附卷,核與上開黃雷特、賴德川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存摺交易明細影本等資料相符,堪信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被害人確有依被告等人之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
㈣、又有黃雷特上開帳戶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賴德川上開帳戶存摺一本、筆記紙二紙、記載被害人電話之紙條一紙附卷及被移送人甲○○所有之行動電話各一支扣案可參。
㈤、被移送人甲○○與張鴻仁均在上開刑事案件中供稱:上開黃雷特、賴德川、之帳戶自第一位被害人匯款後至為警查獲止,均係作為被害人匯款使用,並無非被害人之匯款轉入,是雖有部分被害人身分尚屬不詳,然此部分亦為被告等人擄鴿勒贖之被害人及被害款項亦堪認定。
㈥、又被移送人因前開行為,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業據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述判決書附卷可參,被移送人甲○○上揭行為事證明確,其流氓行為堪以認定。
五、按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敲詐勒索、欺壓善良,或品行惡劣有事實足認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財產之習慣者,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所明定之流氓行為。又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以強暴脅迫手段,敲詐勒索、欺壓善良,而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情節重大之流氓。本件被移送人甲○○於上開期間,夥同共犯張鴻仁向如附件一至二所示之鴿主等敲詐勒索,危害他人財產,被害鴿主多達五十人敲詐勒索款項得逞,則被移送人甲○○即係以惡害恫嚇脅迫被害人,被移送人甲○○既係共同施用脅迫手段,對被害人敲詐勒索,且被移送人甲○○涉案之情節非輕,其共同參與勒索對象為不特定鴿主,經警方及時查獲,已有被害人五十人之多,其上開行為顯已具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及慣常性,足認被移送人甲○○共同以脅迫手段敲詐勒索、欺壓善良,品行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危害他人財產,而符合上開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第五款及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所指之情節重大之流氓行為。依前開規定,自屬情節重大之流氓,因認被移送人甲○○有不經告誡,逕行交付感訓處分之原因,爰為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定。
六、據上論斷,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庭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育錚附表一:
┌─┬───────┬───┬────┬────┬───┐│編│匯入人頭帳戶│被害人│匯款日期│被恐嚇│匯款人││號││││ 金額 ││├─┼───────┼───┼────┼────┼───┤│1│黃雷特│ 劉文章 │950331│1800│劉文章│││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2│同上│ 賴基能 │950331│1600│賴基能│├─┼───────┼───┼────┼────┼───┤│3│同上│ 林振坤 │950331│1801│林振坤│├─┼───────┼───┼────┼────┼───┤│4│同上│ 鍾淑 │950410│12000│鍾淑│├─┼───────┼───┼────┼────┼───┤│5│同上│ 鍾振漢 │950511│1810│鍾振漢│├─┼───────┼───┼────┼────┼───┤│6│同上│ 簡國賓 │950511│2000│簡國賓│├─┼───────┼───┼────┼────┼───┤│7│同上│ 梁進南 │950511│1800│梁進南│├─┼───────┼───┼────┼────┼───┤│8│同上│ 藍宏宜 │950511│2000│藍宏宜│├─┼───────┼───┼────┼────┼───┤│9│同上│ 林基正 │950525│1610│林基正│├─┼───────┼───┼────┼────┼───┤│10│同上│ 蕭煒煌 │950525│1600│蕭煒煌│├─┼───────┼───┼────┼────┼───┤│11│同上│ 陳瑞安 │950525│1805│陳瑞安│├─┼───────┼───┼────┼────┼───┤│12│同上│不詳│950525│1800│不詳│├─┼───────┼───┼────┼────┼───┤│13│同上│ 陳聰敏 │950525│2000│陳聰敏│├─┼───────┼───┼────┼────┼───┤│14│同上│ 黃建祥 │950623│2000│黃建祥│├─┼───────┼───┼────┼────┼───┤│合││14人││35626元│14人││計││││││└─┴───────┴───┴────┴────┴───┘附表二:
┌─┬───────┬───┬────┬────┬───┐│編│匯入人頭帳戶│被害人│匯款日期│被恐嚇│匯款人││號││││金額││├─┼───────┼───┼────┼────┼───┤│1│賴德川│林樹武│950419│1200│林樹武│││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2│同上│ 盧素兒 │950419│1800│盧素兒│├─┼───────┼───┼────┼────┼───┤│3│同上│ 張新祈 │950420│1800│張新祈│├─┼───────┼───┼────┼────┼───┤│4│同上│ 鍾添興 │950420│1830│鍾添興│├─┼───────┼───┼────┼────┼───┤│5│同上│ 黃棵秋 │950420│2030│黃棵秋│├─┼───────┼───┼────┼────┼───┤│6│同上│ 邱福恩 │950421│6000│邱福恩│├─┼───────┼───┼────┼────┼───┤│7│同上│ 張惠芬 │950421│3010│張惠芬│├─┼───────┼───┼────┼────┼───┤│8│同上│ 洪文斌 │950421│5500│洪文斌│├─┼───────┼───┼────┼────┼───┤│9│同上│不詳│950421│2630│不詳│├─┼───────┼───┼────┼────┼───┤│10│同上│不詳│95421│16100│不詳│├─┼───────┼───┼────┼────┼───┤│11│同上│ 陳瑞南 │950421│5020│陳瑞南│├─┼───────┼───┼────┼────┼───┤│12│同上│ 湯琇淳 │950421│2600│湯琇淳│├─┼───────┼───┼────┼────┼───┤│13│同上│ 邱俊相 │950426│5000│邱俊相│├─┼───────┼───┼────┼────┼───┤│14│同上│不詳│950502│1800│不詳│├─┼───────┼───┼────┼────┼───┤│15│同上│ 楊進旺 │950502│2000│ 吳貞 │├─┼───────┼───┼────┼────┼───┤│16│同上│ 陳永吉 │950503│1500│陳永吉│├─┼───────┼───┼────┼────┼───┤│17│同上│ 曾順余 │950504│4000│曾順余│├─┼───────┼───┼────┼────┼───┤│18│同上│ 吳明整 │950504│4030│吳明整│├─┼───────┼───┼────┼────┼───┤│19│同上│林樹武│950504│2400│林樹武│├─┼───────┼───┼────┼────┼───┤│20│同上│ 李日和 │950508│10010│李日和│├─┼───────┼───┼────┼────┼───┤│21│同上│ 蔣煥文 │950508│10000│蔣煥文│├─┼───────┼───┼────┼────┼───┤│22│同上│ 林登耀 │950509│1600│ 曾金華 │├─┼───────┼───┼────┼────┼───┤│23│同上│許先生│950510│2000│許先生│├─┼───────┼───┼────┼────┼───┤│24│同上│ 陳進川 │950510│3500│陳進川│├─┼───────┼───┼────┼────┼───┤│25│同上│ 陳基 在│950510│1800│陳基在│├─┼───────┼───┼────┼────┼───┤│26│同上│ 鄭寶雄 │950511│3000│鄭寶雄│├─┼───────┼───┼────┼────┼───┤│27│同上│ 吳松達 │950512│2000│吳松達│├─┼───────┼───┼────┼────┼───┤│28│同上│不詳│950512│1800│不詳│├─┼───────┼───┼────┼────┼───┤│29│同上│ 林大雄 │950515│9000│ 塗進財 │├─┼───────┼───┼────┼────┼───┤│30│同上│ 魏德政 │950522│2030│魏德政│├─┼───────┼───┼────┼────┼───┤│31│同上│ 劉天送 │950522│2010│劉天送│├─┼───────┼───┼────┼────┼───┤│32│同上│ 劉修政 │950523│2020│劉修政│├─┼───────┼───┼────┼────┼───┤│33│同上│ 吳金祥 │950524│2020│吳金祥│├─┼───────┼───┼────┼────┼───┤│34│同上│不詳│950531│10000│不詳│├─┼───────┼───┼────┼────┼───┤│35│同上│黃建祥│950605│3000│黃建祥│├─┼───────┼───┼────┼────┼───┤│36│同上│黃建祥│950615│5000│黃建祥│├─┼───────┼───┼────┼────┼───┤│││36人││141040元│3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