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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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露恩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 賴露恩業 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31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於106年11月7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053元,總清償金額為147,816元之更生方案,尚且低於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271,107元,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有不符合清算保障原則之情形;另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就必要費用部份,尚核列清償特定債權人,亦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是本件更生程序如將轉為清算程序,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新臺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二十年期繳費增值分紅終│271,107元│││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