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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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7年確定,嗣於98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