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侵聲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聲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凱倫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凱倫前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嗣於104年12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李珮瑜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蔡芬芳